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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展为期6个月商品房销售秩序专项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土农网 2024-12-28 09:12  浏览次数:169

  原标题: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蓝田、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 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商品房销售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三)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等信息;

  (四)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五)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

  (六)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

  (七)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未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

  (八)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九)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十)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

  (十一)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十二)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秩序及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十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 处理措施

  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暂停使用网签系统;

  (六)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服务;

  (七)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

  四、整治方式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进行拉网式全方位整顿,深入销售现场查阅购房资料,检查销售情况并建立检查台账,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检查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至少2起)报我局产权市场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认识到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持续整顿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紧迫感。    

  (二)结合市场实际,立即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三)持续深入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各区、县房管部门要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媒体曝光、屡次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顶格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3日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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