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失控奔驰”仍在正常使用!律师:仅凭鉴定意见不能认定车主撒谎
来源:南方都市报
“奔驰定速巡航失灵120km/h高速狂奔”事件出现转折。
日前,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事奔驰车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事发时不存在失控情况。
不过,此事并未就此画上句号。
5月28日,有第三方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凭上述鉴定意见书,不能直接认定车主撒谎,车主也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如果证明车主故意虚构事实,则其涉嫌故意损害奔驰公司商誉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车主薛立山向南都记者表示,暂时没有重新鉴定的想法,由于鉴定意见书内容较为专业,目前他也在咨询一些懂车人士,之后会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他还透露,目前涉事车辆包括其定速巡航功能,他仍在正常使用。
ink="">4月27日,涉事奔驰车接受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疑问1: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月27日,涉事奔驰车接受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据其官网介绍,该中心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2年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机动车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第三方机构。
司法鉴定委托书显示,检测由车主薛立山、销售方焦作鹏龙得佳汽车销售公司及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委托。
5月28日,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乃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当中的一种,鉴定意见是否有法律效力,形式上需要符合鉴定意见的要件。此次事件中,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格,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程序合法。
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份司法鉴定意见在经过法庭质证无误后,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涉事奔驰车不存在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失灵的事实的依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向南都记者表示,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事由,该鉴定书可以认为是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合法有效的鉴定书。
不过,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指出,如果这份鉴定意见书被新的鉴定意见书推翻,或这份意见书有重大错误,或鉴定人员存在受贿嫌疑等,则这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鉴定是否由办案机关委托,也影响鉴定意见书的使用和认定。
ink="">事发后,车主开通微博,名为“奔驰神车手”,认证信息为“业余赛车手”。疑问2:能否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车主撒谎?
日前,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事奔驰车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事发时不存在失控情况。
这一结论与车主此前声称的情况相矛盾。而车主薛立山在鉴定意见公布后,仍声称事发当晚确实经历了奔驰失控。鉴定意见书能否证明车主在撒谎?
杨乃超表示,该鉴定意见与车主一直声称的“定速巡航系统失灵”不相符,不能证实车主的主张。但事发时现场情况比较复杂,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无法全部还原,“个人认为,仅凭一份鉴定意见,尚不能直接认定车主撒谎。”
张建锋认为,这份鉴定意见书虽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充分证明车主在撒谎。要想证明车主撒谎,还需要有如下证据:现场视频录像、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车主陈述等相互佐证。“这份鉴定意见书还不能作为最终的定责依据,不能仅凭此就说车主撒谎。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定责。”
张建锋指出,对于这份鉴定意见书,车主也可提出质疑,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换一家鉴定机构,也可以聘请车辆鉴定专家对这份鉴定意见书提出疑问和质疑。
赵良善向南都记者表示,上述鉴定书只是对鉴定申请事项的专业判断,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仅依据鉴定书判定过错,亦无法依据鉴定书判定车主撒谎,需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具体责任划分应该在审判过程中,经质证、举证、案件事实等综合判定。
赵良善认为,此事件中,事发时奔驰车车速如果真无法降下来,应综合判断是否因其他故障导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奔驰车的经营方负有举证证明该奔驰车无瑕疵的责任。如果经举证、法院审理后,奔驰车辆无任何瑕疵,那么,可以认定车主存在撒谎行为。”
ink="">河南高速公安此前公布的3.14定速巡航事件路线示意图。疑问3:若涉事车未失控,车主应担何责?
自3月14日事发后,“奔驰定速巡航失灵120km/h高速狂奔”事件已持续发酵2个多月。若最终证实涉事车确实无故障、未失控,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果涉事车确实无故障,而车主此前报警声称车辆失控,超速行驶,迫使交警不得不动用大量警力协调路况、清理收费站,维持沿途100公里的行车秩序,那么全部过错将归责于车主,车主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杨乃超指出,谎报警情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车主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该车辆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高速行驶,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张建锋指出,人为原因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车主故意使车辆失控,涉嫌危险驾驶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车主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车辆失控的,则不涉嫌犯罪。
此外,赵良善认为,车主的大规模宣扬行为将直接导致奔驰车辆的信誉受到影响,社会评价降低、销量降低,该奔驰车的厂家、销售方均可要求车主停止侵权并道歉,同时要求其赔偿损失。
张建锋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车主是故意想泼脏水给奔驰,故意把无故障的车声称“失控”,奔驰公司可以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的侵权责任,要求车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也包括车主可能要承担涉嫌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张建锋认为,“仅凭一份鉴定意见书,不足以证明车主有故意泼脏水给奔驰的主观故意,不足以让车主承担民事侵权和刑事法律责任。”
杨乃超也认为,如果车主并非故意虚构事实,而是因为当时情况特殊,存在主观上的认知错误,则不应该构成侵权或犯罪。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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