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游中装备算不算犯罪?近日,三名二十五六岁的年轻玩家因在游戏中通过盗窃其他游戏玩家的材料、装备、金币转卖获利,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公诉机关指控至斗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目前三人均已获刑,该判决已生效。据了解,盗窃网络虚拟物品还可能涉嫌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
多次盗窃游戏装备
玩过网游的人都知道,网游世界中并不是全部虚拟的,一些装备、材料、金币可以转化成现实生活中可以流通的货币。而这些有价值的装备、材料,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目标。
1990年出生的年轻小伙黄某于2012年10月开始在畅游网上学会在《新天龙八部》游戏中通过盗窃其他游戏玩家的材料、装备、金币转卖而获利的方法,并于2013年下半年将该方法传授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梁某,而住在同栋公寓的陈某通过黄某亦学会了上述方法。
黄某先后多次通过QQ向网名为“末日”、“阿昆”等人(身份不详,在逃)以每组人民币9元的价格购买了共2446组《新天龙八部》游戏玩家账户信息,之后进入游戏玩家的账户,若该玩家账户没有绑定密码卡,那他就可以进入该账户有材料、装备、金币等东西的仓库。其将该账户仓库内的装备、金币盗窃后转入本人在《新天龙八部》游戏中所开的账户内,然后将上述装备、金币转卖给其他游戏玩家得到“元宝”后,通过5173网站将“元宝”进行出售获利。若该仓库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黄某则通过登入账号获取不完整的手机号码,再通过电话搜查网站查询手机完整号码,再通过某电话软件进行破解。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
2014年5月,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进行举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电脑主机二台、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及U盘一个,随后在同栋公寓内抓获了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电脑主机一台及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三人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斗门法院。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梁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斗门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疑问
盗窃虚拟物品还可能判什么罪?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或者QQ号等,究竟如何定罪?在本案中,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此前河南省高院判处过一起盗用QQ号的案例,一审当事人被判侵犯通信自由罪,二审则改判为盗窃罪,法官表示当事人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