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长再被约谈
8月6日,针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市长刘予强进行了约谈。
约谈指出,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必须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但是,今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并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法移送公安部。
4月11日,公安部将案件移交山西省公安机关。山西省迅速组织侦破,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移送起诉。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张永鹏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今年5月3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主犯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主犯张烨、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3名从犯中,负责监测站运维工作的原河北先河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崔勇勇、张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其余11人分别处以拘役4至6个月,缓刑8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处罚。
约谈认为,临汾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犯罪行为,且发生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并公开通报西安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之后,教训深刻,影响恶劣。临汾市不在污染防治上下功夫、真抓实干,而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打歪主意,严重背离了中央要求,严重误导了环境决策,严重侵害了公众知情权,严重伤害了政府公信力,情节十分严重。
通报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山西省于2017年5月与各地市政府主要领导签订《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责任和要求。但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一年内被干扰近百次,成为犯罪分子自由出入的场所,特别是曾经出现报案并对有关人员实施过拘留的情况下,仍未引起重视,仍未落实职责,仍未建立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工作责任严重缺失。
面对约谈,临汾市长刘予强作了表态发言。他表示,诚恳接受约谈,将痛定思痛,汲取教训,深刻反思,狠抓整改,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ink="">右二刘予强“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临汾市长刘予强出生于1963年1月,他于2016年5月开始任临汾市代市长、市长。这也是他第二次因环保问题被约谈。
去年1月19日,临汾市政府因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二氧化硫浓度长时间“爆表”问题,刘予强被原环保部约谈,临汾市并被同步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当时,刘予强表示,对临汾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存在的环境问题深感不安,心情沉重,如芒在背,如坐针毡,将诚恳接受约谈,正视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强化整改,狠抓落实,严肃问责,尽快拿出方案,压实责任,深化治理,确保大气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尽快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此次约谈,生态环境部又提到了上次约谈的情况。
生态环境部称,(上次)约谈后,临汾市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上收之前就存在数据不实等问题,2017年上半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仍然不降反升。在这种情况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并通过更加有力的举措消化历史数据问题,应是临汾市整改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解决全市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问题的客观需要。
“但是,临汾市委、市政府不敏感、不警醒,对过去存在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未汲取教训,对可能出现的干预监测数据行为没有进行警示,导致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再次发生,且长时间没有得到制止。”通报称。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约谈后不久,去年2月25日临汾市环保局局长郭波即被免职。时任临汾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文清临时主持工作了一年时间。
今年3月,张文清被任命为临汾市环保局局长,但没多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案发,他也由此落马。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去年9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提出,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意见》提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